性别的诗歌。一个合适的定义?以阿芙拉·贝恩为例

什么是性别诗?虽然从学者的角度来看,它的定义似乎很清楚,但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它可能已经脱离了常识。

“性别诗”的定义主要是将女性诗歌界定为一种基于特定情感和性别需求与态度的写作方式。实际上,这个定义似乎是一种现代而优雅的方式来翻译“女性诗歌”的老式和不公平的定义,几个世纪以来,这种定义将女性创作的诗歌贬为文学的“次要分支”。美丽的,也许。有时是特别的和奇特的。虽然是[男性]主流的次要支流。

如果我们想举例说明这个特殊的定义是如何限制了过去的女性诗人和现在的诗歌爱好者,我们可以谈谈阿芙拉·贝恩。

这位17世纪的英国诗人(兼剧作家和小说家)经常被定义为“女权主义者”。即使在她的一生中(1640-1689),妇女政治运动的理论化还远远没有形成,这位来自肯特郡的妇女大声捍卫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与自己喜欢的人结婚或根本不结婚的权利。

此外,她写了13部小说,比丹尼尔·笛福写的《鲁滨逊漂流记》早了大约30年,《鲁滨逊漂流记》通常被称为第一部小说。

贝恩还出版了几本诗集和译著。

然而,她被定义和强调为女权主义者(或女权主义的先驱),而不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小说家。还有欧洲。

贝恩的一些歌词最初出现在她的戏剧中,其中很多是关于政治问题和社会讽刺批评的。贝恩独特的诗歌声音的特点是她在写作当代事件时的大胆,经常使用主题参考,尽管它们带有讽喻的面具,但对于她老练的读者来说,这些参考是可以立即识别出来的。

事实上,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个女人更不道德和奇怪的,因为一个女人的观点的自信炫耀在那个时候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正是阿芙拉·本恩自己察觉到了否定女性思考和写诗权利的普遍态度。或者,更好的说法是,丑闻的起因不是写诗和戏剧,而是公开出版和阅读。这种挫败感在她的宣言中得到了很好的表达:“我所要求的,是我的男性部分的特权,我内心的诗人....。如果因为我的性别,我不能拥有这种自由,我就放下我的羽毛笔,你再也听不到我的声音....”

阿芙拉·贝恩是一位作家,她成功地迫使那些在十七世纪英国复辟时期统治嫉妒的文坛的男人承认她是一个平等的人。

即使在今天,她的思想仍然被定义为女权主义,这意味着我们距离将诗歌和理论作为人类思维态度的一部分还有一段距离。

关于这个主题的最后一句话应该是弗吉尼亚·沃尔夫,她主张女性有权利将诗歌和艺术不仅视为灵魂的表达,而且作为赚钱的一种方式。

"所有的女人都应该一起在阿芙拉·贝恩的墓前献花,她的墓葬在威斯敏斯特教堂,这是最可耻的,但也是最恰当的,因为是她为她们赢得了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正是她——尽管她为人阴暗而多情——才使我今晚对你们说:靠你的聪明才智每年挣五百英镑,显得不那么荒唐。”